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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行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永良、李英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永良,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行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耀东,主任。被执行人孙永良。被执行人李英。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永良、李英计生征收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