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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8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23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唐某甲2015年抚养费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以上款、物,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86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