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8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23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唐某甲2015年抚养费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以上款、物,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86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