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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凌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130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凌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天元村。法定代表人束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凌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丹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凌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定作价款97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被执行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访仙镇扬城村的三套房产(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法院已多次查封,现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他居住地点和下落。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被执行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访仙镇扬城村的三套房产(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法院已多次查封,现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他居住地点和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戴志忠执行员  戎光庆执行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