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李召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法定代表人柳璐,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6323187-5)与被执行人李召玉(371325198202223013)、迟璟璟(370285198106160024)、山东省金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绍斗,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309052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甲宗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