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杰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任红明与任红明、徐孝峰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杰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任红明,徐孝峰,高观锋,洪敏,廖健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642号原告杭州杰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杰。委托代理人单燕虹、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红明。被告徐孝峰。被告高观锋。被告洪敏。被告廖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红明、徐孝峰、高观锋、洪敏、廖健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杰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欢庆审 判 员 施得健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