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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中新典当有限公司与叶建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新典当有限公司,叶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叶建锋,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上海中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沪宝证执行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叶建锋支付欠款人民币814,0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执行人叶建锋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建锋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叶建锋名下座落于本区殷高西路XXX号XXX室房产的抵押权人,该房产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设有第一抵押权人,该院正在处置过程中,已进行的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公证处(2012)沪宝证执行字第35号执行证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