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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伍建中诉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广安市宏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90号原告伍建中,男,生于1959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白营镇南陈王村。法定代表人杨才民,经理。被告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37号双民城市广场1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才民,经理。被告广安市宏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18号1幢1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中与被告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广安市宏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河南省汤阳县中华路和坤贞大道交叉口东北方位地块及其开发的“梦幻谷旅游都汇”房产予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以45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伍建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河南省汤阳县中华路和坤贞大道交叉口东北方位地块及其开发的“梦幻谷旅游都汇”房产予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以4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