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雪梅与辛志鹏、吕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雪梅,辛志鹏,吕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1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汪雪梅。被执行人辛志鹏。被执行人吕秀云。申请执行人汪雪梅与被执行人辛志鹏、吕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辛志鹏、吕秀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辛志鹏、吕秀云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辛志鹏、吕秀云所有的价值为2050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钟昌林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照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