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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红灵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91号原告王红灵,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国宾、李钰培,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告王红灵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灵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雪兰审判员  张 川陪审员  李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