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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与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林观水,钟玉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2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大厦首层。负责人余安全。委托代理人吴韵,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员工。被告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99号正中时代广场15楼1510。法定代表人金萍。被告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大厦23C01。法定代表人张振流。被告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与福龙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广场16楼01-06单位-01。法定代表人苏景芳。被告金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苏理贵,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被告苏景芳,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被告林观水,住广东省东山区。被告钟玉彬,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上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林观水、钟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7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74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