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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玉标、祝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潘玉标,祝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00500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兴华,高安市瑞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玉标,男,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祝莲,女,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玉标、祝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潘玉标、祝莲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辛诚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