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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