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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云青与徐长贺、张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青,徐长贺,张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491-2号原告朱云青,农民。被告徐长贺,居民。被告张敏,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中段中大地产五楼。负责人李杰,职务经理。原告朱云青诉被告徐长贺、张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张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供23000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R×××××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肇事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陈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