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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姚某与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姚某,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杨某甲。原告:姚某。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姚某诉被告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姚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甲、姚某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