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姚某与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姚某,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杨某甲。原告:姚某。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姚某诉被告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姚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甲、姚某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