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丽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颖,周宝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马丽颖,女,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周宝力,男,1983年3月4日生,满族,现住中信铁合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颖诉被告周宝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丽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颖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丽颖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