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海法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XX海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贵港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XX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903号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港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法定代表人:黎耀吉。被告:XX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XX海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7.3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0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翟 新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志发-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