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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绪平与闫明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平,闫明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4149号原告李绪平,居民。被告闫明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扬,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平与被告闫明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明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绪平撤回对被告闫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绪平承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