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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罗某,四川省巴中监狱警察。申请人罗亮要求宣告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罗某某,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大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13级软件工程专业的学生,住大连大学北区12号宿舍楼509房间,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罗亮述称:201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罗某某因病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部胸外科,手术治疗后一直昏迷不醒,至今多次救治仍处于持续昏迷状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其关于患者××的病情证明,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本院认为作为被申请人罗某某的近亲属,申请人罗某有权向本院申请认定罗某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具有何种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桂某(被申请人的母亲)的陈述、××患××情证明,结合罗某某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罗某某现处于无意识状态,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