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王某某,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翟某某,女,1967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玉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