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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良轩与赵同成、刘付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良轩,赵同成,刘付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杜良轩。被执行人赵同成。被执行人刘付阁。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良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同成、刘付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执行到位23375元,本案已经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