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良轩与赵同成、刘付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良轩,赵同成,刘付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杜良轩。被执行人赵同成。被执行人刘付阁。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良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同成、刘付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执行到位23375元,本案已经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