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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林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谭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244号原告重庆林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白鹤岭4号附1号7-17,组织机构代码06617612-1。法定代表人穆念琼,重庆林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谭松,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交纳3575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