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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余亦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明,余亦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2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余亦望,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与被执行人余亦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余亦望向申请执行人陈玉明偿还货款人民币24932元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元;二、被执行人余亦望向申请执行人陈玉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余亦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亦望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余亦望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余亦望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玉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亦望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亦望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余亦望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亦望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亦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信息及采矿权信息;(4)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余亦望名下有一辆丰田牌小型客车;(5)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亦望的工商登记信息;(6)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亦望的船舶登记信息;(7)经向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余亦望确系该村村民,该村民长期不在家,去向不明,未能证实被执行人余亦望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余亦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余亦望的失信行为;(3)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亦望名下的一辆丰田牌小型客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亦望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本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余亦望名下的一辆丰田牌小型客车暂时未能予以扣押,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