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樊家炜与顾柳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家炜,顾柳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樊家炜。邮寄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东方银座512室。法定代理人樊林林。委托代理人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柳柳。委托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家炜与被告顾柳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家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家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4元,依法减半收取467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员 施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