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联营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633号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73-1号6号。法定代表人万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海艳,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英,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联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