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华诉被告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皇民二初字第3175号原告李兴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法定代表人齐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李珍一,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诉被告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刘晨曦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