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薛亮,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柏满,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表现,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黎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彭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