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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罚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罚字第48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97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0000元,已执行970元,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