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凌与被告贺虎林、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凌,贺虎林,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26号原告高凌。被告贺虎林。被告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凌与被告贺虎林、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9月14日到庭接受调查,但其未按时到庭,且未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高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高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