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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金花与周伟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花,个体户。被执行人周伟峰,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伟峰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金花租金10000元及利息500元,周伟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伟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有存款7816.08元,存款账号为:15×××7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伟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的存款7816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账号:07×××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文昌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