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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交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万飞与蔡磊、曾维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飞,蔡磊,曾维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交初字第2641号原告郭万飞,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赣州章贡区人,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欣,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磊,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赣州章贡区人,住赣州市。被告曾维海,男,成年,汉族,赣州章贡区人,住赣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12号华城名苑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637940-4。负责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飞诉被告蔡磊、曾维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维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飞撤回对被告曾维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