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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孙某诉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孙某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庭前于2015年9月14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