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田光全与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全,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77号原告田光全,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鲁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全诉被告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且原告未按照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期限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