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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叶德根与上海欣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根,上海欣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67号原告叶德根,男,1944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欣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尤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根诉被告上海欣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