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何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文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元志,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和总经理。被告:何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 新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