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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1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杰,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其余462.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人民陪审员  王巧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