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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艳东与高永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东。被执行人高永顺。申请执行人李艳东与被执行人高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宝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304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