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婧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婧,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婧。被执行人:王海军。申请执行人刘婧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