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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武超与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超,沈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陈武超,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沈金水,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现住罗定市。陈武超与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此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沈金水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本金20000元从2014年1月30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月利率3%为限)计算应值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履行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而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5元。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已被抵押暂未能处理的被执行人沈金水所有坐落于罗定市XXX房的一套商品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除已被抵押暂未能处理的被执行人一套商品房外,被执行人暂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