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盛运苟、蒋倩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盛运苟,蒋倩,安徽鸿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4号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飚,会长。被告:盛运苟。被告:蒋倩,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鸿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J地块308室。法定代表人:盛运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盛运苟、蒋倩,安徽鸿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174690.02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盛运苟、蒋倩,安徽鸿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69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