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大云与魏兆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云,魏兆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2号原告何大云,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魏兆瑞,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何大云与被告魏兆瑞��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国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大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兆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大云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被告将其承包的江苏省宜兴市荆邑山庄的两幢楼房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83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嗣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剩余工资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资款133000元,损失费5000元,合计13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魏兆瑞2014年5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我工资款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并综合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五六月份在江苏省宜兴市荆邑山庄项目部经原告姑父胡兴炳(音)、荆邑山庄项目部经理杨国林(音)介绍相识。被告魏兆瑞把自己承包的荆邑山庄工程中的两栋楼房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何大云。2010年10月份左右,荆邑山庄工程竣工后,双方未经清算。2011年被告又把其承包的宜兴市新街镇的一处厂房的劳务分包给原告何大云。厂房竣工后,双方就荆邑山庄工程及厂房工程进行总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合计183000元,并由被告魏兆瑞亲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欠到何大云工资款壹拾捌万叁仟元整。年底结清(农历十二月二十二付清,否则另加伍仟元损失费)。仅本欠条有效,其他欠条一律作废。魏兆瑞。2014.5.28”。为确保被告身份信息准确,原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证。原告对照被告身份证亲自把被告身份证号码写在欠条下方。2014年10月,被告转账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工资,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魏兆瑞拖欠原告何大云工资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依法应当按时予以支付。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工资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违约金,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以约支付违约��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客观真实。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兆瑞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大云工资款人民币133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000元。并自2015年8月5日起以13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为1530元,由被告魏兆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俊君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