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火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刘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2号。负责人周浩,行长。被执行人刘火君。受裁定人曹文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蒲江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火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受裁定人曹文萍在中国建设银行蒲江县支行上账户为622700381227*****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