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海亚、吴晓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海亚,吴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盛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海亚。被执行人吴晓燕。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海亚、吴晓燕欠缴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4日受理。2015年09月14日,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对行政决定可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行政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未届满时,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陈海亚、吴晓燕不履行蕲卫计生征字(2015)第7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夏新刚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