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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恒言与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恒言,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3444号申请执行人:史恒言,经商。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恒言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在(2014)甬余执民字第2132号案件中拍卖,成交款无法满足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3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