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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艳峰与高锦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峰被执行人高锦富王艳峰申请执行高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高锦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艳峰人民币200000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高锦富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锦富的存款4500元兑现申请执行人王艳峰后,申请执行人王艳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锦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程序���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