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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非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源局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赵会成,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刘台庄镇摩天庄村。身份证号××。电话135××××0138。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4)2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4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刘台庄镇摩天庄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现门房主体建成、围墙建成,占用土地面积1.3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旱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适用《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12)87号)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袁利审判员刘彦良审判员马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张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