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严德忠与郭华艳、刘世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严德忠,男。被执行人刘世发,男。被执行人郭华艳,女。申请人严德忠与被执行人刘世发、郭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严德忠偿还剩余欠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5元。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张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