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刚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宋刚。被执行人张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45000元、申请执行费575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