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马国成、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马国成,王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032号申请人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国成。被执行人王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成、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支付,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