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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马国成、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马国成,王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032号申请人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国成。被执行人王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成、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支付,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