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玉洁与张天平、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玉洁,张天平,张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审判长 审核承办人孙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洁。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任玉洁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任玉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阳,被上诉人张天平,被上诉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玉洁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可能对是否存在装修损失和损失的具体数额等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本案的审理结果有重要影响,故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任玉洁。审判长张晓彤代理审判员王珊代理审判员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于明辉速录员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