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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尚宇与汪浩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宇,汪浩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尚宇,男,生于1947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莉,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浩川,男,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宇诉被告汪浩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尚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宇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23元,由原告刘尚宇负担。审 判 长  赵 锋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琴 百度搜索“”